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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是海外上市企业财务造假逃税的乐园

[导读]很多知名的国企和民企都注册了离岸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和资本运作的目的。如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海油等,民营企业如新浪、网易、百度、碧桂园、巨人集团等,以及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如鼎晖、联想投资等,离岸公司为他们描绘了一个个神奇的童话。

有一个细节至今都让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印象深刻。

2005年的一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财政部长、国际金融 中心主任、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访华,并邀请梅新育一起在王府井全聚德吃饭。

席间,梅新育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这几位黑皮肤的客人,他们的筷子用得非常熟练,甚至可以很熟练地夹起花生米。

“当时我就想,他们跟中国人打了多少交道,才能把筷子练得那么熟练。”梅新育感慨道。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开曼群岛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领衔的团队主持过《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报告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中国外资来源中位列第二,开曼群岛、萨摩亚分别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报告中揭示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报告甫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和时任副总理黄菊分别做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梅新育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的这个课题竟然改变了国家的投资政策。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2009年6月做了修订)。“10号文”控制了关联并购(用自己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来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权限不能下放),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

在这两份文件中,“10号文”的颁布,意味着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终结,此是两份文件中对离岸公司最狠的“杀手锏”,其次是“7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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