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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大陆经营

    关于香港注册的市代公司在中国内地经营的税收问题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纳税种及税率问题

    香港注册的市代公司在中国内地通过销售而非设立代办处、代理人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需要交纳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其中营业税税率5%,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1%,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

  香港注册的市代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不在中国内地的,视为非居民企业,交纳所得税的税率为10%,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否则所得税税率为2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代不可以委托区代在内地从事销售活动,否则视为市代在内地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市代可将相关服务及物品销售给区代,区代再销售给其他人。香港市代,只对区代负责,市代与区代之间,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二、税收扣减问题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香港注册的市代公司在内地已缴所得税的,在香港纳税时可以扣减,但是扣减额不得超过香港对所得应征收的税额。其他税种不能扣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用香港市代公司的费用扣减内地收入,香港市代公司的纳税所
得额应为在中国内地的收入全额。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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